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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务稽查预告制度。除专案检查外,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及时通知被检查纳税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自查申报,检查人员必须待自查申报结束,方可对纳税人进行检查。 2、 行风廉政执行情况反馈制度。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同时送达《给纳税人的公开信》,并请纳税人将检查人员在企业检查过程中执行税务系统行风、建设廉政规定和规范执法的情况填写返回表,在查帐结束后的一周内邮寄市地税局局长室或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