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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针对国、地税稽查部门对采用账外经营进行偷税处罚不一等情况,杭州市国、地税在沟通的基础上,就有关处罚标准达成共识,并从三个方面进一步进行了统一。一是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以及采取账外经营方式不列、少列收入进行偷税的,统一了处罚标准。二是对国、地税联合查处的涉税案件采取统一的处罚标准。三是国、地税一方查处后移交对方进一步检查的案件,规定按先行查处机关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