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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国税局构筑“阳光稽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郭涛,陈光平    
   
    福建省福州市国税局针对新时期稽查工作面临的新挑战,积极构筑“阳光稽查”。今年1月~7月,全市国税稽查系统共查补税款11448万元,罚款1616万元,滞纳金201万元。
  
    福州市国税局按照“选案不查案,查案不审案、审案不定案,定案不执行”的原则,对职能科室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做到责任明确。此外,该局还实行了政务公开,规定除了举报案件在实施检查后才能公开外,稽查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均要做到公开、透明操作。
  
    对列入稽查对象的企业,福州市国税局实行查前告知和辅导,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开展检查,对于自查出来的问题和执法检查出来的问题,处理上区别对待。同时,该局把稽查对象主要瞄准异常申报户和低税负、负税负等类型企业,对纳税信誉好的企业实施相对宽松的执法机制。该局还实行税款预缴制,对那些涉案金额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纳税人无异议的,允许纳税人先行将税款预缴入库。对该部分税款,滞纳金计算期限可截止到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最大限度地为企业降低纳税成本。
  
    为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福州市国税局将稽查程序、稽查内容、稽查结果和稽查廉政制度全面公开,并告知纳税人有听证、复议、诉讼权利。同时,该局还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聘请特邀监察员,并通过发放《执法信息反馈卡》和查后回访,掌握稽查人员文明稽查、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被查纳税人的反映。
  
    该局还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制,每年组织一两次的税收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偏差,对未正确履行职权造成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对承办该案件的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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