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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稽查四环节外分离运行机制的现实思考 

 
   
   来源:海门市国税局   作者:徐志群    
   
    当前,我国税务稽查运作机制主要体现在稽查部门四个环节即税务稽查对象确定、稽查实施、稽查审理和稽查执行的内部分离,这种运行机制有效地加强了执法监督,为规范税务稽查,保证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税务稽查权限定位不准,内部各环节以及与征收管理环节衔接不紧密,等等,影响了稽查职能的有效发挥。 
     
    一、当前税务稽查运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选案准确率低,检查盲目性高。 
    目前,稽查部门的选案主要依靠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所反映的资料进行操作,而很多纳税人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中所反映的数据资料不真实,隐匿收入、少报收入,甚至造假账等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很多税源在生产、销售等诸多环节中被转移或隐匿,增加了选案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税务稽查失去了重点目标,形成了普查、滥查、重复检查的局面,影响了稽查打击威慑功能的发挥。 
     
    (二)对检查环节的监督制约不力。 
    税务稽查内部虽然实行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工作机制,但事实上是四个权力集中在一个部门,没有彻底分解,这样的“权力链”极易使问题被“内部消化”,不能达到对行政执法权运作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 
     
    (三)稽查部门工作职能过于繁杂,工作量大,不适应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 
    从实际情况看,一级稽查模式下,稽查人员占税务人员的比例大约在15%至25%之间,职能不仅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工作,而且还要负责选案、审理、执行、案件的复查等大量任务。这样大的工作量依靠有限的稽查力量难以将所有存在的问题都检查彻底,如该深入延伸检查的不能深入,对纳税人帐册、凭证、货物检查也难以全面彻底,等等,检查质量和效率不能两者兼顾,顾此失彼。 
      
    (四)稽查执行入库难,稽查的收入、惩戒职能难以实现。 
    现行稽查运行机制下,由于执行人员一方面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税收征管,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资金信息不熟悉,另一方面对被查对象在检查过程中和检查结束后的动态也缺乏掌握,使稽查执行的难度较大。不仅一些大、要案的税款入库极为困难,即使一些查补金额并不大的纳税人,因种种原因在税款的入库上也非常吃力。更有的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采取“一走了之”、“关闭注销”等方法,拒不履行缴税义务。从目前情况看,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实际运用中可操作性不太理想,有些企业在接到处理决定书时已是人去楼空,即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难实施到位。 
     
    (五)内分离运行机制削弱了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不利于税务稽查 “外查内促”职能的发挥。 
     
    税务稽查与税务征收管理不协调主要表现在稽查、管理、征收三大系列间缺乏信息反馈制度,稽查部门一身兼顾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大任务,形成了管理和稽查工作各管一段的局面。各部门之间缺乏一套规范的联系制度,不能有效沟通,日常稽查查出的征管问题稽查部门没有及时反馈到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不能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并针对存在的管理问题“对症下药”,从源头上进行根治,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常常出现屡查屡犯等问题。而新形势下完善税务稽查运行机制的思考如何在新形势下准确把握稽查的含义,摆正稽查的位置,再造稽查流程,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真正形成各方面既相对独立,又互为联系的有机统一体,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效能,笔者就目前条件下的税务稽查机制四环节外分离运行模式作了一些思考。 
     
    (一)分离选案环节,设置选案中心,实施信息选案。 
    随着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推进,集中建立功能强大的数据处理中心已迫在眉睫。笔者设想把选案从现有的稽查项目中分离出来,将稽查选案放在数据处理中心的评估岗位,所有的案源信息(如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违反税务登记或发票违章行为、申报稽核发现异常、检查中发现的案中案等)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至数据处理中心,由计算机进行筛选,并辅之以人工分析,对纳税人进行“CT”扫描,确定疑点,经约谈后将有明显偷税嫌疑的案源移交稽查部门。对人民来信、领导交办等案源信息由中心分设专司稽查选案的前台,负责接收或录人,加工处理后下传至各地检查局。信息选案的突出优点就是案源信息取得的渠道多,有内部的,也有来自工商、审计、公安、银行等外部的信息,信息的采集呈现出开放性,在选案环节就完成了检查关口的前移。数据处理中心将这些信息加工处理后输出的稽查信息,其真实性、完整性将是以往稽查的计划选案所无法比拟的,使检查工作能迅速抓住重点,减少盲目性,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  
     
    (二)结合现行征管模式,实行专设机构集中审理 
    设想在县以上设置案件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审理委员会由分管领导、法规、纪检主管人员组成,负责稽查局查结案件资料的接受、初审、提请组成审理委员会合议庭、实行集中审理(含听证)、文书传递、组织复查等事务。不仅可以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质量,防止执法随意性,而且审理机构的专业化还可提高审理工作效率。审理委员会有纪检部门的人员参加,可以进一步提高检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确保稽查工作质量,使稽查的内监外控职能得以相融,威慑作用发挥得更加全面,真正把以查促管落到实处。 
     
    (三)赋予稽查部门稽查专属权,实现税务稽查的专业化、规范化,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严肃性。 
    税务稽查机构在税务系统中应具有稽查专属权,这是稽查机关得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和前提。设想税务稽查在机构设置上要相对独立,可将国税、地税两套稽查机构合并,并在省域范围内实行直接由上级稽查部门垂直领导的新模式。这种机构设置方法,有利于在税务系统内实行征管与稽查的两权分离,有利于稽查机关的各税统查,提高稽查机关的执法权威性,加大稽查力度,保证稽查质量,提高稽查效果。  

    (四)集中征收,确保执行到位。 
    稽查执行环节的职能可由管理局和征收局来完成,基层管理局负责处理处罚决定文书的送达和催报催缴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发挥税务管理人员掌握纳税人信息多、税收监控面宽、工作方法灵活的优势,及时准确地采取相关控票、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从而使执行更为有力,措施更加到位;查补税、罚款由相应的征收局就地入库并逐级分解,形成征收管理检查最终目的的完整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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