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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稽查分析 确保稽查质量 

 
   
   来源:启东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施 东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收入呈多元化、隐蔽化,偷税手段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而目前税务稽查部门普遍存在的难点问题就是面临这种趋势,缺乏有效的稽查手段。特别是在省局进一步完善税务稽查体系,如何确保稽查质量,从而有效地发挥“重点稽查”的震慑作用,真正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职能作用,显得尤为关键。笔者从强化稽查分析入手,对这一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正确认识强化稽查分析的重要性 
     
    稽查分析是对反映纳税人经济活动真实情况的一系列经济要素指标,运用一系列科学的、有效的、规范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全方位的对比和分析,从中积极寻找切入点,以点带面,重点突破,从而确保稽查质量的稽查管理活动。 
     
    稽查质量是稽查工作的生命,而稽查分析就是稽查质量的生命。税务稽查本身是一项直接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较量的工作,执行的是国家的税法,捍卫的是法律的尊严,依法稽查就要加大稽查执法力度,确保国家税款应收尽收。而要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就必须要强化稽查分析,确保案件查深查透,使偷税者查得心惊,罚得痛心,以增加稽查的威慑力,扩大稽查的影响面,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震动一方”的效果。此外,通过强化稽查分析,可以缩小稽查的范围,增强稽查的针对性。因此强化稽查分析对于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规范执法水平,确保稽查质量,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优化税收执法环境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目前稽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上有一定的偏差。实际工作中,许多同志重视了稽查组织收入的作用,忽视了依法治税的刚性作用。只看到查补税金的绝对数额,认为绝对额大了,说明稽查的质量就高了;认为账面问题能查清楚,稽查深度就够了。因此未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未进行彻底的检查,未视税务稽查为“税务审计”。从稽查复查的情况来看,抓大漏小的情况常有发生,甚至“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情况也有发生。 
     
    (二)缺乏有效的稽查手段。一方面随着个私企业的迅速发展,经济收入呈多元化、隐蔽化趋势,许多产品直接面向市场、采用现金交易,“以票管税”难以奏效。加上金融结算方式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各种信用卡均可办理存、取、转业务,资金往来情况难以查清。另一方面纳税人在以往的检查中,积累了反查税的经验,偷税手段不断翻新、更为隐蔽,有的甚至设置了几套账,其中一套专门对付税务部门的稽查。致使以前较为有效的“突击检查”方法难以实施。面临这些情况,稽查部门缺乏有效的稽查手段。  
     
    (三)稽查人员业务素质与新形势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化、社会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使国税工作面临全新环境和严峻挑战。在新的形势下,稽查人员如仍采取“就账查账”的稽查方式显然落后了,随着社会发展和偷税手段不断翻新,对税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稽查队伍中既懂财务、税收,又懂计算机、政策法律的复合型人才较少,脱节的情况较多,工作效率不高,稽查工作一直徘徊在常规检查的水平,业务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重视考核的形式,忽视考核效果。现行考核指标的设定涉及面较大,包括稽查面、如期结案率、入库率、处罚率等。但是没有突出“稽查准确率”这个中心,而稽查准确率恰恰是反映稽查质量的关键指标。另外,“如期结案率”是“双刃剑”,一方可促使稽查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另一方面会影响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难以确保稽查质量。 
     
    (五)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普遍不强。新的征管模式是在借鉴了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而这些国家的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较强。如美国公民普遍认为“只有税收与死亡是一生中不可避免的”,纳税意识普遍较强,但是他们并非“天生”就有这种意识,而是他们背后有税务部门“严密、科学的稽查手段”、“严厉的制裁措施”和“丰富快捷的税源信息”为保证的。  
     
   三、强化税务稽查分析的主要办法 
     
    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强化税务稽查分析。笔者认为强化税务稽查分析,不仅仅体现在稽查环节,应把强化税务稽查分析贯穿于稽查的全过程,实行全方位、多层次、多环节的分析管理,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这样才能确保稽查的质量。 
     
    (一)选案环节。税务稽查应转到“有问题就查”的思路上来。把“纳税评估”引入到这个环节上来,充分发挥计算机的依托作用,提高选案的准确性。征管部门应加强“稽核评税”,利用计算机按重点行业或重点税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销售变动率、税负变动率等指标分月进行汇总、排序,并分行业设计出各行业的能耗、设备、工资、存货等经济指标的申报附表,把以上各经济指标作为强化税源监控的数据指标加以综合平衡、筛选。按月或按季对以上各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以实现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对指标对比分析异常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对确属稽查选案移送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同时选案部门应根据征管部门移送意见和纳税人申报情况、掌握的税源信息,分行业再进行综合分析,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定性分析为主,通过人机结合的选案方法,准确选择稽查案件。 
     
    (二)纳税人自查环节。实行新的征管模式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情况了解程度不够,仅从申报上很难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致使稽查效率不高。因此税务稽查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自查环节”的辅导,由稽查人员分行业对纳税人进行辅导。一是把它看作“优化服务”的一个方面;二是弥补税源信息不足的缺陷;三是稽查人员分行业进行辅导,利于搜集行业中的相关信息,便于进行行业分析,达到专业化管理水平。因此稽查人员除了整理纳税资料外,应积极从外围(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相关部门、同行)了解情况,并实地进行查勘,重点要放在仓库管理与财务核算上。使稽查人员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同时稽查人员要认真填制《纳税人基本情况分析表》(以下简称《分析表》),此表除纳税申报要素指标(如销售、销项、进项、税金、税负率)外,还应包括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规模、生产设备台数、单台设备生产能力、单位产品原辅材料的耗用量、单位产品燃料(如电度、煤)的耗用量,存货数量、废品率等要素指标,把这些要素指标列入必查项目。在此基础上,稽查人员要对纳税人的诸要素指标进行横向对比分析(同行业)和纵向对比分析(历史水平),结合纳税人自查情况,提出分析意见。  
     
    (三)确定重点稽查对象环节。根据稽查人员的分析意见,初步确定重点稽查对象报稽查局。稽查局根据《分析表》和稽查人员的分析意见,加以认真审核分析,再提出分析意见报送选案部门。选案部门根据《分析表》和稽查人员、稽查局的分析意见,再进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最终确定重点稽查对象。  
     
    (四)重点稽查环节。稽查环节是稽查工作的重点和关键。重点稽查的内涵就是实施对偷税者的严厉打击,教育大多数,以较小的稽查成本,取得较大的震慑效果。因此重点稽查环节必须强化稽查分析。重点稽查人员应与原纳税自查阶段的“辅导”人员进行交叉。因为一是增强制约和监督,二是确保稽查有新的思路。重点稽查人员应首先了解企业的生产流程,找准企业的“薄弱环节”(即与产量、销售最为密切的环节)切入,充分运用稽查权,积极寻找线索。其次要找准切入点(牛鼻子),找准与产量、销售最为密切的要素指标,作进一步深入分析(横向、纵向对比分析),从对比分析中积极寻找突破口,以点带面,一举突破。再者要在分析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其他诸要素指标作进一步深入分析(横向、纵向对比分析),对存在对应关系的要素指标要进行配比分析,使案件向纵深发展。对在对比分析中发现的有重大偷税嫌疑的纳税人,可采用“集体检查、分别办案、统一定案”的方式,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确保案件查深查透。此外,为了确保稽查有实质进展,必须建立纳税人举证和纳税事项声明制度。为了提高稽查人员深入稽查的积极性,对案情较复杂的案件,应办理延期、延伸手续,经批准后不影响“如期结案率”。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要完整、准确地填制《稽查情况分析表》。  
     
    (五)案审环节。案审环节对纠正稽查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确保稽查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案审部门要对“稽查分析关”进行严格把关,着重对《稽查情况分析表》进行综合分析。对《稽查情况分析表》中各要素指标要进行匹配分析,并对不同辖区内的同行业要素指标进行平衡分析,对分析中发现的某些要素指标明显不匹配或不同辖区内同行业指标有明显差距的,要退回稽查人员深入稽查或组织其他人员重新稽查。 
     
    (六)查后分析环节(典型案例分析)。通过大要案件的查处,应及时组织稽查人员进行典型案例分析,利用会议,小组讨论形式,结合自身稽查经验,进行案例解剖和分析,同时要做好行业稽查分析,对有共性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拓宽办案思路,探讨有效的稽查办法和技巧,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技能。 
     
    (七)稽查复查环节。稽查复查是对稽查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有利于规范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稽查深度和办案质量。因此稽查复查环节更应强化稽查分析,实行跨辖区、跨地区交叉稽查的方式,确保稽查复查的质量。在此基础上,计算出“稽查准确率”(即原查补税额/(复查查补税额+原查补税额)),作为考核稽查人员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并与稽查人员奖励考核挂构。  
     
    (八)反馈征管部门环节。稽查部门查结后应及时把稽查分析情况及检查情况反馈征管部门,以利于征管部门完善行业征管措施和税收监控措施,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当然除对纳税人实行全方位、多层次、多环节的稽查分析外,还应以人为本,提高稽查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税法宣传,把税法宣法贯穿于稽查的全过程,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从而确保新形势下稽查的质量,充分发挥稽查的震慑作用,促使纳税人自觉进行纳税申报,促使纳税人认真进行自查,真正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职能作用,从而实现净化税收执法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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