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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税务检查中“执行难”问题的探讨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人、扣缴义务人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选案、实施、审理、执行是税务检查密不可分的四个重要环节,而税务检查结果的实现主要体现在执行环节。从目前税务检查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看,检查结果和检查结果的实现之间还是存在着差距的,而执行难必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税收收入的应收尽收以及税法的严肃性。通过我们的调查发现,“执行难”的问题之所以长期困扰着税务检查机关,究其原因,既有税务机关内部自身的问题,也有外部环境等客观因素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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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难”的诸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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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务干部自身素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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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能力低,其突出表现是某些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普遍较低,知识结构单一;越权与随意处置权力的现象同时存在,收“人情税”、“关系税”的现象屡见不鲜,将个人感情凌架于法律之上,冲击了税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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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税务检查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由此造成检查结果中各种漏查问题频繁出现,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够全面,需要不断增加补充检查的内容造成一些案件长期不能结案,导致执行环节的工作无法正常地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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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部门的机构设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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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检查、收入任务的压力,检查部门往往存在着重检查轻执行的象,加上人力资源缺乏合理配置,没有专门的执行人员,这就势必造成执行工作力度的严重不足,同时也直接影响到税款入库的执行率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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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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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济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造成部分企业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出现资产负债率高、产品滞销、企业间相互施欠贷款、资金周转缓慢等困难,致使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无力缴纳税款;二是部分企业生产经营不善、效益欠佳,造成企业长期停产、半停产,形成拖欠查补税款无法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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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行为的原因:企业在破产、兼并、转制的过程中,钻政策的空子,故意躲避税务机关的介入;或采用“金蟑脱壳”计,将转制前企业的应补税款用甩包袱的手段,有意挂在空壳企业,造成应补税款无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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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纳税人自身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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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税法的威严,在规定的期限内想方设法拖延税款的正常入库,将应缴(补)税款挪作他用。或者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在接受税务检查后,未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下达就立刻关门大吉,利用目前部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薄弱环节,换个名称或法人重新注册、继续经营,大肆偷逃国家税款,严重干扰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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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行业、部门间的利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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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或其他存款帐户全部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但纳税人为了其经营需要,往往开立多个结算帐户,而只将其中的一个基本帐户报告诉税务部门。这种隐匿行为直接干扰了税款的正常执行入库,执行人员即使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其帐户上也是只有少量的余额且长期闲置未用,根本无法保证税款的执行入库。银行或其他金融部门利益的驱使,的时不愿与税务机关配合,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借故拖延时间,帮助纳税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虽然《征管法》中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但由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业特殊性,税务机关又很难掌握有利的证据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很大程度上减弱了税务检查部门在涉税领域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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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各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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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我们日常的工作实践看,要保证国家税收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入库,仅靠税务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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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税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变更名称、法人、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但往往只是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而忽略了税务等其他部门,造成因无法联系纳税人而不能如期开展检查、税务文书等不能及时送达、税款无法按期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主要是由于税务与工商部门的协调、沟通不够,两个部门间不能做到有效的信息共享而随时掌握纳税人的全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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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司法部门:个别纳税人蛮横无理、甚至暴力抗税的情况虽然极少发生,但是在遇到这类问题时,税务机关往往是束手无策,为了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事发当时只能听之任之,之后找到公安部门再行查处时,当事人早已远走高飞,大大地降低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新颁布的《征管法》及其细则对涉税犯罪加大了打击力度,并对具体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案件的具体执行中存在较大的困难。由于税务检查与司法部门对案件取证的要求的不同、取证的权限和范围不同,一方面造成认定难,即根据税务部门收集的资料很难认定涉税犯罪是否成立:另一方面,在移送后大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或证据不全面充分,需要补充侦查。而涉案人员往往利用这一喘息时机肆意销毁证据,使税务机关失去宝贵的补证时机,从而影响案的准确定性的结案的效率,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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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由于现行法规尚未明确司法部门受理涉税案件之后侦查终结的时限,加之对涉税犯罪的嫌疑人在案件移送期间税务机关无法介入等原因,形成涉税案件移送之后久拖未结,税务检查部门的处理决定长期得不到执行,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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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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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征管法》及其细则中,虽然明确规定在实施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部门就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应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但由于其并未明确规定相互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究竟应当如何配合调查,提供怎样的资料及证明材料及证明材料、如不配合应负何种法律责任等,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相关部门尤其是部分权力、执法部门非但不予配合,有时甚至会人为地设置种种障碍,把他们对税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商品化,在协同工作中向税务机关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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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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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税务检查队伍自身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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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认为应该下大力量,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改进税务检查队伍的现状。第一,改变以往授课、考试的固有模式,采用行之的效的方式、方法强化业务考试和业绩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评定检查人员的执法能级,充分调动检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把竞争机制、奖惩机制和能级待遇机制引入检查队伍的管理中;第三,加强检查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检查人员的敬业精神,防范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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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法律上强化税务检查的执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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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新《征管法》及其细则已赋予了税务检查相当的税收行政执法权限,但从我们目前的执法工作实践看,还有很大必要从法律上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侦查权力和行政拘留权,象海关缉私一样组建税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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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尽快修改、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使之上升为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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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总局制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仅仅是税务部门内部的规章,不具的法律约束力,如何规范税务检查行为,因此只有进一步修改、完善,使之上升为行政法规,才能使税务检查走向科学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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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职能部门间的配合责任不能含糊其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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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业务繁重且复杂、涉及面广,税务执法必须在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才能顺利进行。然而新《征管法》及其细则对有关部门之间配合只做了笼统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有关部门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从而使这一规定形同虚设,大大地削弱了执法的刚性。困此,进一步明确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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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搭建信息平台,做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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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这点是不难做到的。我们认为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的牵头,联合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环保、城管等职能管理部部门,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垄断,搭建涵盖市场经营多层面的信息平台,真正做到多种信息共享,加强市场经济的规范化管理,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共同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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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立健全司法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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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税务违纪违法案件居高不下,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这与税务机关重征轻罚有一定的关系。真正移交和被判犯罪的税务违法人员少之又少,偷税的低成本和违法的高风险没有形成对应关系;纳税意识的淡薄和执法环境的软弱,是征收环境恶化的重要因素。只有加强司法监督,才是最有效遏制涉税犯罪的手段和途径。 
 
  
 来源:宜春市地税局   作者:龚愿如 漆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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