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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税收征管法》第16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何对申请注销的企业实施检查,检查中有遇到那些问题,又如何正确处理注销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呢?下面谈一点个人的看法和见解:  
  一、在注销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注销检查中,检查人员遇到的问题严重影响注销检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查责任确定难。注销检查到底应该由稽查局检查还是由管理局检查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互相踢皮球或交叉检查、重复检查现象时有发生,形成“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后果,检查责任界定难,大大地影响了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  
  (二)企业逃逸追究难。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纳税人不办理任何手续即从我们的管理视线中消失,有的一旦在注销时被检查出问题就立即不见踪影。我们的注销检查对那些“不辞而别”的企业,缺乏有力的追究手段,即使注销检查中发现问题后,我们也无有力手段进行追究。  
  (三)企业存货盘点难。负责注销的税务机关应对注销企业的缴纳增值税情况及存货进行查实,但在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缺乏有效的手段对企业的存货进行盘点。如有的百货店货物品种成百上千,仅凭一两个检查人员根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将其盘点清楚;又如有的企业经营的货物,检查人员根本不清楚其价值,只能企业的人说是多少就是多少,仅盘点数量根本没有意义。  
  (四)分支企业查帐难。注销户检查中发现相当数量是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这些分支机构名义上由总机构统一核算,但实际上非常松散且多数为非独立核算,自身不建账企业,它们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纳税。由于分支机构自身不建账,在其注销时就无账可查,即使有帐也残缺不全,难以检查。目前我们的做法是检查总机构的帐簿,但这种做法也有欠缺,一方面因为总机构并未申请注销,检查总机构的帐簿有些“名不正,言不顺”,另一方面即使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我们也无权对总机构作出处罚决定。  
  二、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注销检查质量。  
  注销检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管理的最后一道关口,针对注销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采取积极措施,堵住注销检查中的漏洞,加强税收管理,提高征管水平。  
  (一)、切实抓好岗责体系建设。建立新的征管岗责体系,合理地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大系列的专业职责和各类征管机构的工作职责,做到以岗定责,细化事项,落实任务,具体到人,逐步形成制度完备、运作规范,管理到位的新机制,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  
  (二)、赋予基层管理局一定的税收检查权。建议在基层管理局设立注销检查岗位,对一些不是很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如税收程序上的违法、纳税人在某一方面、某一问题上的违法行为等由管理局进行检查处理;对一些情节复杂、手段隐蔽、后果严重的偷税、骗税案件,由稽查局进行查处。  
  (三)、建立“公告注销”制度。在注销检查工作中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协作,对于那些“不告而别”的企业一追到底,使其无处可逃;对于长期不申报的非正常户进行公告注销,并记录在案,同时对有重大偷骗税行为而注销的企业的法人代表进行监控,并取消其作为法人代表从新注册公司的资格,有效控制虚假注册和企业偷税后法人代表的逃逸,如果出现逃逸现象,便于公安机关抓捕。  
  (四)、注意检查企业注销时存货与留抵税款、收入与费用的配比情况。首先,要严格核实企业存货,尤其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留抵税款金额和存货的逻辑对应关系,留抵税款与实际存货金额相比,超过正常的增值税核定水平,超过部分如无正当理由,可认定为货物销售或视同销售,作为偷税行为补征税款并处罚。其次,对于注销企业的收入和费用的配比情况也应引起重视。有的企业收入极少,但费用列支很高,明显不正常,对这类企业必须严格审查有无账外经营、隐瞒收入等情况。  
  (五)建立企业存货登记制度,对注销企业存货进行追踪管理。对账面余额同盘点金额一致的,不作补税处理,但我们必须关注这些存货的去向。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注销企业存货登记簿,对注销企业存货的走向进行跟踪管理。如果纳税人还需要推销存货,则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轨道,如果发生销售、投资或其它行为,应按先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处理。  
  (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办理正常的注销手续。税务机关要认真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各个环节的协调和衔接,改革冗长的办事程序,以方便企业办理正常的注销手续。可在注销检查中推行“一站式”服务,为正常注销企业开通绿色通道。  
  (七)建立学习型机关,全面提业务素质。通过组织学习交流、案例交流、读书活动等多种形式,引导和鼓励税务干部自觉学习,建立学习型机关,提高干部的学习主动性,不断提高税务干部业务水平。  
  (八)加大打击力度,重处违法者。  
  税务机关一方面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即使纳税人不再生产经营了,税务机关仍然可以对其实施此项税收行政处罚权。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要把注销税务登记纳入税收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凡发生关停并转,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均必须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应实施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要按规定追缴所欠税款,收缴所领购的发票。 我们相信,只要广大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能认真负责,就一定能把工作干好,就一定能对注销企业实施有效地检查。  
 来源:沭阳县国家税务局   作者:刘跃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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