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税案要重证据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陈志宏
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而税务稽查证据则是查办税案的关键,证据收集的多少和是否充分有力,直接影响到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
从证据学的理论上说,证据的定义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事实"。税务稽查证据,就是税务稽查实践中,能证明税务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与税务案件或其他待证事实有联系的客观事实,都是税务稽查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词、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等。目前我们稽查取证工作往往偏重于书证、当事人陈述等,对于其他形式的证据较少涉及。
例如,河南省某县高某经营一轧钢厂,因为没有按规定缴纳税款被当地税务机关查处。高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向税务机关交代了企业经营情况。但由于高某没有设立财务账册,税务机关只对高某作了笔录,在没有取得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就作出补税和罚款的处理决定。而高某认为自己主动坦白不应受到处罚,于是高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推翻了原笔录。法院审理后认为税务机关惟一的证据是当事人的笔录,现当事人已翻供,案件证据不足,判决税务机关败诉。
实践经验证明,单方面询问的记录,很可能是不可靠的,经不起对方当事人或律师的质证,而我国的法律规定任何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采用。税务机关在取得高某的言词证据后,应该同时取得相应的外围证据,如生产工人、销售人员的证词以及企业经营客户、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证据等,这些虽然是间接证据,但是如果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就能成功地证明高某的偷税违法行为。 人们常说以事实为依据,那么何为事实?在法官的眼里没有"事实",只有证据。所以,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能否进行处理,主要看掌握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而不是看纳税人是否认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