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务大要案稽查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刘保全 刘盛林
新的“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运行以来,税收稽查工作已列入各级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国税系统稽查部门根据稽查工作需要,每年逐级下达大案、要案的税收查处任务,并制定了相应的检查办法、考核措施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随着各级稽查部门的逐年对经验的摸索和积累,目前,一个新型、高效、严密的大案、要案的税收稽查体系正日趋完善。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以及信息科技的飞速发展,新的经济形式、新的经营方式、新的生产模式、新的从业手段层出不穷,税收违法手段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涉税案件屡屡发生。在对大要案的查处过程中,现行的大要案稽查体制弊端凸显出来,已不适应当前征管体制改革和依法治税的需要,具体表现在:
一、全国没有统一规范、行之有效的大要案稽查体系
1、大要案界定标准不统一。目前,各级国税稽查机关普遍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违法案件列入大要案工作的稽查范围,但对其他类型的大要案界定标准却不尽相同,有的从涉税金额上确定,有的从违法性质上辨别。由于缺乏统一的大要案界定标准,体现不了大要案检查的重要性。
2、管理办法不规范。针对大要案的查处,各级国税稽查机关往往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检查管理办法,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检查办法具有不科学性和不可操作性的一面,给案件的查处带来了难度,影响稽查的深度和广度,对大要案的打击形成不了合力。
3、机构设置不健全,考核不到位。目前大要案的查处往往是案发地稽查机关抽调稽查人员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没有固定的大要案稽查岗位和稽查人员,容易造成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状况,稽查机关制定的大案、要案考核办法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往往执行不到位,有的甚至形同虚设。
二、现行大要案稽查模式滞后于征管体制改革和信息化发展的要求
1、稽查手段单一,效率低下。重大涉税案件往往链条长、地域广,对此,案发地稽查部门不得不组织稽查人员针对逐个违法线索到异地进行调查取证,难免碰上被调查单位法人出差、财务人员不在岗以及相关经办人员找不到等情况,虽然异地国税机关热情接待、积极配合,但证据资料的调查取证工作难以完成,甚至往往无功而返。这不但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而且工作效率低下,导致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查结。
2、大要案检查方法滞后于征管体制改革的发展。目前,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已在全国开通运行,经过近两年的实践证明对防范和打击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成功;再加上各级国税机关普遍运用了CTAIS操作系统,实现了网络信息共享,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上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现有大要案检查模式还延续以前旧的稽查观念和模式,对跨区域大要案的检查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网络协查系统,已不能适应目前信息化时代的稽查工作需要。
3、现行大要案检查缺乏全程监控机制,不利于上级主管机关及时、准确了解案件的查处动态。根据现行大要案稽查模式,稽查人员往往是在案件查结后,将检查结果向上级主管机关进行汇报,但是上级机关对于整个案件的检查过程并不清楚,不能及时发现检查过程中的问题,以便及时做出指导意见,起到不了全程跟踪监督的作用。
三、国税、地税稽查部门之间缺乏合作,也影响了大要案查处的深度和广度
由于受到体制的影响,国税、地税稽查机关对共同纳税人大要案的稽查,往往是独自开展工作,缺乏有效的配合和协调,检查的结果往往也不能及时反馈给对方,对共同所辖大要案的查处形成不了合力。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就完善措施提出以下不成熟的设想:
一、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建立一套新型的大案、要案稽查体系。1995年颁布实施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在当时的条件下制定的,对大要案的标准、检查办法、岗位设置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的发展,这部指导税务稽查的“基本法”的不完整性逐渐暴露出来。为此,笔者认为建立一套新型大要案稽查体系必须与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相结合,两者要同时进行,这是深化大要案稽查体制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大要案的标准、稽查办法、岗位设置,在此基础上的新型大要案稽查体系才能形成上下一体、快速反映、指挥有力的稽查机制。对于这种新型的大要案稽查体系,应有以下几方面:
1、建立统一的大要案设定标准。大要案设定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应以查处金额为标准,不宜过低或过高,过低造成大要案过多,显示不了大要案的针对性,过高易造成大要案过少,大要案检查失去存在的意义。国有、集体等企业类纳税人大要案标准宜以在10万元以上,个体私营类纳税人宜以在5万元以上。
2、制定科学、规范的《大要案稽查办法》。对跨区域利用网络协查的大要案,制定《大要案协查办法》,要求各地、各级税务稽查机关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协助委托方稽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按规定时间反馈结果。对不履行协助任务,阻挠、抵制查处或包庇、袒护不法分子及不按调查事实回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设立大要案稽查、协查岗位。挑选素质较高的稽查办案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制定行之有效的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保障重大涉税案件查处工作的有序进行。
4、利用计算机网络,以国家税务征管信息系统(CTAIS)为依托,开发大要案稽查软件子系统,下设大要案远程稽查模块,健全查办跨地区大要案的协助办案网络。通过大要案稽查软件子系统可对大要案实施动态分析和全程监控,要求稽查人员及时录入稽查过程、审理情况、移送状况、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入库情况,适时重点掌握大要案查办质量。通过大要案远程稽查模块,对跨区域大要案,委托方稽查机关可通过网络进行调查取证,受托方稽查机关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回复调查结果,解决了以往取证难、结案率低的局面。
二、建立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大要案定期情报交换制度,实现信息共享。理想的大要案稽查模式,应是国税、地税联合稽查,由于受到现行体制的影响,很难实施。可通过建立定期大要案情报交换制度,实现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协作,共同打击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三、建立司法监督体系,实行有效的外部制约监督机制。就现状而言,最需要加强的、最有效的监督是司法监督。目前,社会上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居高不下,这与税务稽查机关的重征轻罚、执法软弱存在着一定关系。只有实行司法监督,才能从根本上稽查中的“人治”现象,解决以罚代刑、处罚不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