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前,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蔡景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蔡景胜多次将购进的水泥复合袋,销售给尤溪县梅营水泥厂。因尤溪县梅营水泥厂在结算水泥复合袋销售款时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少缴纳税款,蔡景胜于2000年1月和7月分别委托张某(在逃)虚开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售价的3%共10384.6元作为手续费付给张某,并由张某将发票直接寄往尤溪县梅营水泥厂用以结算货款。梅营水泥厂将2张发票拿到尤溪县国税局认证抵扣。
尤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景胜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8846.1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蔡景胜自愿认罪并积极补缴税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