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
原标题:房产税该怎么收?
随着我国人均GDP已超过5000美元,财产性收入已成为居民和家庭收入的组成部分,包括房产税在内,开征财产税(如热议中的遗产税)将是一种趋势。
从今年2月26日推出“国五条”,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所得税”,到最近多家媒体报道,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将从交易环节的所得税转向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并且将主要向增量房产征收,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3个月的实践证明,20%的房产交易所得税较难施行。比如所谓“20%所得税”有一个前提,即“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别的不说,这装修费用怎么算?谁还把当年买黄沙水泥地砖磁砖的发票保留至今?房屋折旧又怎么算,是按当初的原值还是市值?等等。也许正因为如此,绝大多数城市还是按交易总额的1%~2%计税。
房产税是同房产转让所得税完全不同的税种,前者属于财产税,后者属于所得税。毫无疑问,随着我国人均GDP已超过5000美元,财产性收入已成为居民和家庭收入的组成部分,包括房产税在内,开征财产税(如热议中的遗产税)将是一种趋势。那么,笔者为什么赞成房产税先向增量房产征收,然后逐步推向存量房产,且认为这是一种进步呢?一个最重要的理由是,迄今所有买过商品住宅的人都已经向政府缴纳了70年所有权的土地出让金,虽然该出让金由开发商出面缴纳,但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还得业主负担。从上世纪90年代有商品房开始,缴了70年的使用权,现在最多也就使用了20来年,当初买房时我们都签过合同,合同上从未有日后还要缴纳房产税一说,合同就是契约,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难免有重复征税之嫌。个别城市试点也就罢了,若全国推开,法律上怎么说得通,还得好好考虑和设计。
较长一段时间来,人们总是把开征房产税作为平抑房价和弥补土地财政的重要手段,这是非常片面的。平抑房价,主要靠增加供给,而决不是通过增加各种税收来提高购房人的成本,这只会南辕北辙。有人说,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迫使他们把大量空置房卖出来,供给增加了,房价不就下来了吗?对存量房不能匆忙征房产税,理由已如上述。我们所说的增加供给,或者说目前最需要房子的人,是那些买不起商品房的弱势群体和“夹心层”,其中相当一部分得由政府解决,同时宜鼓励拥有多套房的人出租(即所谓投资性房产,附带说一句,投资性房产和投机性房产并非一回事),当然得规范租房市场,包括对租金征税,以及不得轻易解除租赁关系等等。
而增加供给的最重要之点在于,打破由政府垄断的土地市场。据有关研究报告测算统计,现在进城农民工为2.3亿~2.6亿人,农村人口在减少,农村建设用地反而在增加,导致大量农村居民点的闲置用地,估计目前闲置规模达到185万~285万公顷,相当于现有城镇用地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即全体村民所有),如果允许农村的非农业用地不经过政府征地这一环节,按市场原则建立土地计价交易的统一市场,集约经营的结果,又能多出多少建设用地!供地增加了,地价下来了,房价还会猛涨吗?
眼前的现实是,如果地方政府退出征地,如何保证地方政府能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还有高达10几万亿元的地方融资平台(相当部分以土地为抵押)如何还款?这就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成。随着“营改增”步伐加快,现有增值税中央拿75%,地方拿25%的分成比例肯定得变。再有消费税,我们到美国购物,各州的消费税都不一样,全部属于州政府收入;可在中国,消费税大头也归中央;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当然,经过一段时间,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的法律关系理顺了,房产税必将成为地方政府长期而稳定的税收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