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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周:话说上海租界“房产税”

来源:转自互联网
 
    鲁迅先生写过一篇 《病后杂谈》,谈到上海的租房成本:

  “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是渊明的好句,但我们在上海学起来可就难了。没有南山,我们还可以改作 “悠然见洋房”或“悠然见烟囱”的,然而要租一所院子里有点竹篱、可以种菊的房子,租钱就每月总得一百两,水电在外;巡捕捐按房租百分之十四,每月十四两。单是这两项,每月就是一百十四两。每两作一元四角算,等于一百五十九元六。近来的文稿又不值钱……单单为了采菊,他就得每月译作净五万三千二百字。吃饭呢?要另外想法子生发,否则,他只好“饥来驱我去,不知竟何之”了。

    这篇文章是鲁迅1935年写的,那时候在上海租一所带小院的房子,月租100两,折合大洋140块,跟北京一比,实在贵得离谱。然而每月140块大洋还不算完,还得缴“巡捕捐”,也就是租界当局为筹措公共经费而征收的房产税,因为最初由巡捕上门收取,所以叫巡捕捐。税率如鲁迅所说,是房租的14%,每月14两银子,折合大洋19块6角,如果按购买力折成现在的人民币,大约相当于400元,接近现在中档社区的物业费水平。

    上海租界的房产税始征于咸丰四年(1854年),也就是小刀会起义造成租界楼市火爆的头一年。那时候,凡是在租界内有房产的,每月都要向租界当局缴纳房税,按房租计征,税率是房租的8%。假如房子完全自住,并不对外出租,租界当局会派人帮你估定一个理论上的房租(即假定你把房子租出去,每月所能收到的房租数额),然后按照这个理论数额的8%收取。比方说您在英租界有洋房一幢,理论上月租4000元,那么每月要缴纳的房产税就是320元。此后房捐屡有升降,截至鲁迅写《病后杂谈》的1935年,税率为12%,另有2%的“附加捐”,加起来刚好是14%。

    现代中国,只有重庆和上海开征了房产税,北京是暂未开征的。当年鲁迅在北京买房的时候,北京也没有开征房产税,直到北洋政府倒台的1927年,国民党把房产税引进过去,北京财政收入里才有了房产税一项。由于北京房地产市场欠发达,给每一套房子估定出理论房租在技术上很难实现,所以北京的房产税是按房屋类型和间数计征的:楼房每间每月大洋两角,瓦房每间每月大洋1角,单层平顶灰房每间每月大洋5分。为了少缴房产税,北京市民投机取巧,本来是楼房,伪装成单层平顶灰房上报,本来是两间或者三间的房子,伪装成一大间。所以在1931年,北平市公安局细化征收办法,规定了房屋的高度和开间的大小:无论单层还是双层,只要总高度超过4米,一律按楼房计征;无论大间还是小间,都按实测面积换算,每150平方尺(约17平方米)算一间,不足150平方尺的算半间。

    在民国后期,房产税是各大城市最关键的财政收入。以1933年为例,北京市财政总收入420万大洋,其中光房产税就高达140万大洋,远远超过了农业税和营业税。在上海,房产税更是大项收入,从1921年到1936年间,房产税一项曾经占到公共租界财政总收入的75%。可以说,要是没有房产税,基础设施就无法维护,社会治安就无法维持,灯红酒绿的上海滩就会变成一座死城。

    跟今天不一样的是,民国政府和租界当局既向房产所有人征税,也向租房的人征税,其理由是“房税收入专为办理公安公益,凡是此地居住的人都应出捐”,意思是房产税主要是为了维持治安经费而开征的,而享受治安服务的不仅有业主,也有房客,故此房客也要纳税――与房东同时缴纳,各自分担应缴房产税的一半。

    既然房客只需分担一半房税,那为什么鲁迅却在文章里说作为房客每月要负担14%的房产税呢?因为上海的房子实在供不应求,房东是爷爷,房客是孙子,房东把自己应该缴纳的所有捐税都转嫁给了房客,房客却敢怒不敢言。因为“沪上住宅,求过于供,一方面拒绝加租,另一方面有不惜重价以谋一席之地者”,房东让你代缴房产税,你不愿,OK,拜拜了您呐,排队租房的人多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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