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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勇:“营改增”凸显政府改革决心

来源:转自互联网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以来,这项改革全速推进,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表示,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届时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营改增”之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不再缴纳营业税,而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传播史也表明其受欢迎程度:短短60年里,选择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超过170多个。为了让"营改增"试点更加顺畅,增值税制新设11%和6%两档税率,以保证绝大部分纳税人总体税负不增加。这样,“营改增”客观上具有减税效果,成为"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营改增”的意义也不只是税制简并。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因为二者对市场活动的影响不同,前者只对增值额征收,后者对营业额全额征收。这样,商品和服务提供牵涉环节越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越严重,而增值税只就每个环节的增值额课征,可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征税。“营改增”减税效应明显,有利于增强市场活力。到2013年2月底,“营改增”试点企业达到112万户,平均每个试点省市每月大约增加5%的试点企业;95%的企业或减税,或税负不变;全部小规模纳税人都实现了减税,且减税幅度达40%。试点企业共减负550亿元以上。购买试点企业服务的非试点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会因为进项税额增加而得到减税的好处。 

  政府课税对生产经营的组织影响越少越好。增值税不干预经济分工,而分工越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就越严重。营业税与现代社会提倡的专业化分工存在内在矛盾。征收抵扣链条越完整,增值税中性作用越易得到发挥,税收对市场行为的扭曲作用越小。理想的增值税制需要将各行业都纳入其中。因此,"营改增"的实际意义是让制度的激励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营改增"是政府用短期税收收入的减少,来换取更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来换取改革红利。理想的"营改增"应尽快全面实施,但这么做影响面广;采取先试点的谨慎做法,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可以减少不足。 

  2013年是新一届政府成立后的第一年。改革任务繁重,千头万绪。“营改增”试点加快推行,可视为财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营改增”对税务征管机构来说是一大考验。营业税主要由地方税务局征管,是地方税务局主管的最主要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征管。"营改增"甚至提出了地方税务局何去何从的问题。改革不下决心,仅此一项就足以扼杀"营改增"的进行。先从国地税合一的上海市开始,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征管机构约束条件。试点通过上海撬动全国,加快了改革进程。试点好处显而易见,先试地区受益更多。试点一展开,就得到各地政府的支持。从目前来看,税务征管机构没有成为改革的约束条件,可见政府改革的决心。 

  “营改增”试点直接影响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财力格局。目前做法是试点后的新增增值税收入直接划归地方。显然,这还不够。不同地区"营改增"之后,减税对地方可支配财力的影响不同,不是所有地区都可轻松地应对减税冲击。"营改增"也提出了财政体制的全面重构问题。重构之后,这种冲击就将不是问题。但财政体制改革触动利益多,需要政府下定决心。进一步扩大试点,也是政府下定改革决心的表现。 

  迄今,“营改增”试点方案主要是在原增值税制的基础之上新设两档低税率。但主要针对制造业设计的原增值税制不能完全适应新增行业的特点。增值税制再造已不可避免,这不仅需要政府排除万难,更重要的是要有税制改革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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