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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在北京发布了《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的报告,指出国家应争取在“十二五”时期内出台遗产税制度,并建议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此前,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也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一石激起千层浪。报告中所持的观点随即引发各方争议,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开征遗产税是当务之急抑或操之过急之举。
支持“当务之急”一方认为,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征收遗产税一般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推出的,这与我国目前的状况非常相近,从转变增长方式、维护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的需要出发,推进遗产税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
支持“操之过急”一方认为,目前探讨开征遗产税问题,绝不能只言其“利”,更要深入分析其“弊”,还要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形成相配套的政策体系,不能让遗产税“单兵突进”。这里的“弊”主要体现在:遗产税一旦使用不当,其负面影响明显,会使企业家们的正常资金流向发生转变,特别是在我国目前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占据相当比重的背景下,更会加剧资产外流的情形。同时,征收遗产税对外商直接投资也会产生巨大影响,在新加坡、日本等国家,历史上确实发生过因为遗产税过重导致资本外流的情况,这是需要力戒的。
遗产税是国际公认的复杂税种,我国开征遗产税还存在相关配套政策体系缺失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赠与税的缺失。为了规避遗产税,富人会将财产提前转移到子女或者他人名下,为此大多数国家在课征遗产税的同时课征赠与税,或将两税合称为遗产与赠与税,以对受赠人的受赠财产的价额征税。
(2)部分保险产品存在规避遗产税的可能。依据目前我国的法律,保险收益是可以免税的,特别是人寿保险,具有操作简单、环节少、成本低、风险小、结果可控等特点,所以成为世界各国高收入人士用来规避遗产税的首要工具,这部分漏洞亦须堵上。
(3)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政府征收遗产税的目的在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因此这部分收入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以及社会福利事业,在目前我国教育、卫生、医疗体系等尚不完善的背景下,一旦开征遗产税就可能导致新一波的富人移民潮。从国际上看,越是那些遗产税税负较重的国家,越是拥有较高水平的社会福利进行“兜底”,我国也应尽快补上这块“短板”。
目前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矛盾;通过开征遗产税和相应的免税措施,达到鼓励公益性捐赠、限制不劳而获行为等目的;遗产税是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征遗产税有助于完善我国现行税制结构。
但是,在相关配套的政策体系缺失的背景下,可以预见的是,在个人收入申报和信用制度不完善,个人财产登记没有全面实行实名制的背景下,遗产税一旦开征,必然面临征税对象、征税基数的不确定性,其削富济贫的作用也将面临诸多变数,因此现阶段我国遗产税的征收宜急脉缓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