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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政协经济界别分组讨论会上,两位委员分别抛出税负偏高的话题,建议政府调整税制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同在现场的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回应时则表示,不能简单将国外的税负与国内比。
减税能够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政协委员建议政府调整税制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言论,犹如投向平静湖面的一块石头,荡起了层层涟漪。笔者赞同这种观点,认为税收政策具有重要的收入分配差距调节功能。
首先,减少企业税负能惠及工薪阶层收入。前几天的《人民日报》一项调查很出乎意料:“如果再给你一次机会,你是否愿意仍做企业家?”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的企业家群体中有超过三成的人竟然是“不愿意”。根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最新发布的数据,74.2%的企业家认为目前企业的税收负担“很重”或“较重”。有专家指出,2012年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达21.32%,这意味着宏观税负水平已超40%。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目前,中小企业的数量占我国企业总数的比重超过95%,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80%以上在中小企业实现了再就业,还安置了近两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试想,如果中小企业税负轻了,发展快了,效益好了,将会有多少工薪阶层的百姓会增加收入。因此,这也不失为解决贫富差别的一个重要途径。
其次,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能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提高个税起征点,在一定程度上会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有专家表示,个税应该只收取30%的富有人群,起征点应设在70%人群之外。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建议,免征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制,仅单一地提高个税起征点,不能充分发挥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因此,下一步的税收改革要更加重视对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和促进社会公平,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一定要有利于中低收入者。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充分考虑了婚姻和家庭负担等因素,更加体现了量能纳税原则,被国际公认为较完善的税制。它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充分发挥出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其中,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赠与税)实行累进税率,对个人收入差距调节力度最大。
自2002年开始,我国结构性减税的步伐从未停息。2011年,实行了一系列减税政策,今年还要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而中国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的态势,为政府执行结构性减税提供了资源。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期待减税!
应学习外国税制的先进方法
在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和委员都提到对税制改革的各种意见,大都出于对民生的关注和思考,有利于国家今后的经济发展。而有人认为不能简单将国外的税负与国内比,这个观点值得商榷。
税制作为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的核心支撑,应该随着国家经济政治的发展进步而不断修改完善,使之成为推进国家经济和政治事业发展进步的制度力量,从这一点来看,税制的发展和完善也应该是渐进的,并且是可借鉴他人先进经验的。
我们国家其实一直以来就比较重视在税制等管理要素上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和方法,我国的增值税制度就是上世纪80年代初从外国学习引进的,现在看来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其中还有许多应该完善的地方。事实证明,我们就是要在同其他国家税收制度相比较的同时,学习人家的先进经验,博采众家之长为我所用。强调特色就拒绝比较,或者以税制不同作为税制改革的挡箭牌的做法是错误的。人民网对这个问题的调查显示,选择“增税借鉴外国,减税也同国际接轨”观点的占到被调查人数的37.2%,选择“建议合理降低工薪层和中小企业税负”观点的占到54.9%,而真正认为“各国税制不同,的确没有可比性”的观点仅占被调查人数的7.6%。从中可见民意。
应该提倡学习外国税制的先进方法,一要在比较中认识其中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二要重视集聚在体制改革方面不断学习和创新进步的内在动力,三要借鉴依法制定和阳光运行的法律和制度建设。
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不能仅靠减税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大幅度增长,但分配失衡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今年两会上不少代表和委员再次提出要解决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增大的问题,很有现实意义。古语云:“不患寡而患不均。”无论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还是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的角度来看,缩小收入分配差距都势在必行,刻不容缓。但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不能仅靠减税。
减税只是对正常的工资部分减少了纳税份额,但当下社会,造成贫富差距的原因不仅仅是工资收入的差距,更多的是跟权力有关的灰色收入和隐形福利等问题的存在。《中国经济周刊》和《中国青年报》都曾报道过公务员、国家企事业单位的“隐性福利”问题,已经是五花八门,触目惊心:仅为市场价1/8的央企福利房、每年获财政补贴数千万元的机关幼儿园、以项目名义给在编职工发放的巨额福利等,这样的“隐性福利”泛滥,加剧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还有靠与各种权力挂钩而直接从企业或者下属单位拿到的灰色收入,这些都是仅靠减税解决不了的问题。而实际上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恰恰就是这样一些分配不公的问题。所以说,以提高个税起征点为主要内容的减税不能达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
要想真正解决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存在的问题,至少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第一,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使城乡居民的收入能与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适应。第二,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增加中等收入者的比重。第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四,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这样才能逐步解决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增大的问题。
国务院在最近批转的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除了要利用个人所得税调节来改变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增大的局面,还要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行为,抓紧出台规范改革性补贴的实施意见,加强事业单位创收管理,规范科研课题和研发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严格公务招待费审批和核算等制度规定,加强领导干部收入管理,严格规范非税收入,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只有这些措施都得到落实,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真正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不应简单套用外国税制
税制的改革和完善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建设,不应该简单套用外国税制。此次引发争议的由头是一些委员和代表提出应该调高个税起征点,对低收入人群减税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而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回应时表示,不能简单将国外的税负与国内比。我觉得宋兰委员的意见颇有道理。
不能简单套用外国税制,一是因为各国的税制不同。有的委员提出,我国的税负与美国等国家比偏高,这个看法不全面。美国实行的是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比如主要税种为所得税;而我国实行的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即以增值税为主要税种。放眼世界各个国家的税制,以间接税为主要税种的国家,税率都比较高。而间接税制现在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合理性,所以现在有一些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逐步开始借鉴以间接税为主国家的做法。在我们这样一个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完善税制的进程中,只为了调高个税起征点而提出借鉴以直接税为主的美国的税制是不科学的。不能简单套用外国税制第二个理由是,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规模和水平不一样,社会保障等相关配套措施也不一样,不存在可比性。其实如果单论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数额,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也不比中国低,当然他们的国民收入水平也相对比较高。
我认为,现在不是靠简单套用外国税制就能解决现实问题的,在现有税制下,仍然有解决问题的办法。一是加强对非工资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管理。二是改变计税方式,现在按照每一个人来交税并不合理,科学的应该是按照家庭收入的总和,扣掉家庭生活的费用,剩下的钱去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