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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文江:房地产业界呼唤差别化征二手个税

来源:转自互联网 
  3月1日“新国五条细则”出台,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规定只能按前后交易价差额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废止了原有可选用按交易价总额1% 征收的规定。二手房市场惊呼“承受不起”。据说,财政部、住建部、国税总局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目前着手制定“新国五条”执行细则。如何保护合理的刚性需求,如何差别化征税,成为关注的焦点。为此,广州日报记者李华采访了我。并在3月12日广州日报AⅡ6版报道了我关于“应该有区别地征个税”,以及“应尊重交易合同交易价”的观点,摘录于后: 

  “根据二手房面积的大小征不同的个税,更合理。”合富辉煌首席分析师黎文江表示,中小户型为普通住宅,更符合刚性需求,征税应该更少,应与144平方米以上的非普通住宅征税相区别。此外,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另两项区别——超过周围房价的1.2倍、容积率在1及1以下,也可作为区别征税的配套指标。 

  黎文江认为,可把购房年限作为保护线之一,以“房改房”为例:房改房有福利房性质,不含土地出让金,房主当年购买价格低,如果按现在的市场价出售,要征很多税,在这种情况下,购房年限的标准可把房改房与商品房区别开。在售价方面,黎文江建议根据房产均价或总价划线,征收不同的税,比如,在广州以14000多元的每平方米均价为线,进行区别征税。 

  黎文江有个疑问:届时税局究竟是根据自己的评定标准征税,还是按照交易合同的纸面价格征税?他说,若按评定标准征税,税局的理由是买卖双方可能签订阴阳合同(买卖双方签订两份合同,实际履行一份,另一份则被用于交税),但从法理角度看,买卖双方的合同受《合同法》保护,不能由税局说了算、多征税。他建议由公证处居间对税局和买卖双方负责,寻求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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