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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报送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其中对我国未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多项具体指导意见,多次强调税收在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方面的作用。从本期开始,本报推出“收入分配改革与税收”系列专家访谈,通过专家视角解读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税收问题。
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报送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了35条具体的指导意见。未来的改革过程中如何打造一个以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为特点的规范性的收入分配秩序?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
高培勇表示,意见以较大篇幅专门围绕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作出了重要部署,并提出了“合法收入得到有力保护、过高收入得到合理调节、隐性收入得到有效规范和非法收入予以坚决取缔”四个主要目标。这意味着,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入手,矫正分配不公,进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已经成为深化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条重要线索。然而,鉴于当前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要完成上述任务、实现上述目标,绝非能够一蹴而就,至少要打好三场具有基础意义的“硬仗”。
一是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高培勇说,对于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秩序,这些年,党和政府已经推出了一系列规范性举措。但从总体上说,在国有企业收入分配领域,仍然面临着许多严峻的挑战。比如,由于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约束机制未能真正建立起来,对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高管人员收入水平和职务消费缺乏有效约束;由于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未能真正建立起来,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比例,不仅远远低于国际上的一般水平,而且上缴的利润也多在国有企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有些行业凭借行政垄断地位和准入机制,既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又获取了高额利润,并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本行业的高工资和高福利。
高培勇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规范好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机制。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机制当在优先解决之列:其一,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以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为主线索,将所有国有企业纳入上缴利润范围,并大幅提高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比例。其二,规范国有企业分配秩序。要积极推进政企、政资和政事分开。与此同时,对于这些企业,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监督,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确立高管人员与普通职工收入之间的合理比例。
二是规范政府部门收入分配秩序。高培勇说,发生在政府部门身上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非规范性现象之所以会出现,各种隐性收入之所以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症”,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政府部门的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
高培勇认为,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在于让政府部门同各种非规范性收入“绝缘”。为此,要对两个行为规范加以明确并制度化:其一,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和国际的通行规范,在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基础上,让财政部门将有关政府收支的事情统一管起来,不允许其他政府部门发生任何的以直接向企业、居民收钱为代表的财政性分配活动。其二,以实行全口径预算为目标,尽快铲除各种游离于完整统一预算之外的财政性收入。
三是规范调节过高收入的再分配机制。高培勇说,再分配的灵魂就在于“抽肥补瘦”。以此为标尺审视现实中的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等几个主要的再分配手段,可以发现,作为主要致力于“补瘦”的手段,尽管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仍有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毕竟机制在,有渠道,应采取多方面的措施进一步加以完善。而作为主要致力于“抽肥”的手段,现实中的税收则既缺机制,又少渠道,基本不具备胜任如此使命的条件。
目前,我国70%以上的税收收入来自间接税。剩下的25%左右来自直接税,而直接税中的19.5%又系企业所得税,只有5.8%的税收来自于个人所得税。高培勇说,如此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格局,导致我们在调节过高收入方面一再遭遇难以跨越的种种难题:其一,70%以上的税收需通过价格渠道转嫁,意味着我们的税收归宿在整体上是难以把握的。其二,70%以上的间接税加上近乎20%的企业所得税,90%以上的税收需通过企业之手缴纳,意味着我们的税收调节在整体上是难以触及居民个人的。其三,6%左右的税收直接来自于居民个人,意味着可用于调节居民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空间极其狭小。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目前还是一个难以实现的梦想。
高培勇认为,现行税制的缺陷以及由此派生的现实税收格局,系当下中国收入分配领域的“卡脖子”地带。只有打下税收制度改革的基础,才会有各种再分配手段的协调配合,才可能实施有助于“抽肥补瘦”目标的相关操作。高培勇建议,在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减少间接税,增加直接税,从而建设一个融间接税和直接税、企业法人纳税与居民个人纳税为一体的大致均衡的税收体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