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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税负的高低不是根本性问题,关键是纳税与受益的对称、责任与权利的对等。公民和社会的税负痛苦程度,主要由政府提供的相对应公共服务来衡量。由于政府公共服务支出是纳税人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的最直观反映,因此不仅要分析税收收入,还要考察财政支出。税负有多少痛苦,应以税负与政府公共服务的相称度、均衡性作为判断的尺度。
税负痛苦是个人或社会由于税务负担导致收入减少,而产生的痛苦情绪。一些机构通过计算各国的税种和税率,编制税负痛苦指数,将因被强制纳税而出现的负面感情程度进行排序和比较,例如《福布斯》杂志的税负痛苦指数。然而,单方面进行税负痛苦程度的统计并不科学。纳税人的痛苦程度与税负轻重并不必然正相关,而是与政府税收收入中用于公共服务支出的比重相联系。税负较重,但民众享受的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相应较高,则不能称之为痛苦,只有二者明显不对等,税负痛苦才名副其实。
税收价格论:税收是公共服务的价格
公共服务是公共部门为了直接满足公民基本的公共需求,生产、提供和管理公共产品及特殊私人产品的活动、行为和过程。这些公共产品及特殊私人产品种类众多,一般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就业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用事业与公共设施、公共体育与休闲、公共安全、公共文化、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农业生产服务等。税收作为政府为补偿公共产品成本而向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收取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价格,由政府强制征收,可以有效杜绝“搭便车”行为。纳税减少了个人当期和将来可以使用的资金,这是一种经济上的损失。但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私人产品的消费。如果政府公共服务不能满足纳税人的期望和需求,纳税人就会感到福利不足,并且可能不得不增加私人消费来弥补这种不足,从而产生税负痛苦感。
经济学中的税收价格论认为,税收是公共服务的价格。公众通过纳税将自身收入的一部分交给政府,获取由政府提供而难以通过私人提供的公共产品。财政交换论的先驱、瑞典经济学家威克塞尔认为,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给个人带来的边际正效用,应与个人因纳税损失财富而产生的边际负效用相等。他的学生林达尔指出,个人在总税额中的应纳份额与他消费公共产品所获得的边际效用价值应相等。这一税收份额即为他的税收价格,这就是著名的“林达尔价格”。在市场经济国家,税收价格论是公共财政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理论基础。
税收价格论体现了“成本—收益”对称的原则。在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民纳税之间,是契约型的平等交换关系。如果政府的公共服务支出与税收之间不匹配、不合理,实际上就违背了与公众的契约,纳税人就可能采取偷逃税等税收不遵从行为。按照这种契约关系,第一,政府征税必须依法进行,而税法的制订和修改必须获得纳税人或其代表的同意,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民主权利。第二,政府公共服务的决策也必须民主化,充分反映公共需求,广泛吸收公众参与,公共服务的过程和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第三,公共财政收入和支出必须完全公开化,接受纳税人及其代表的监督,政府预算实现公开化、透明化,把浪费和腐败缩减到最低。
纳税与受益对称很关键
当然,税收不可能完全用于公共服务,二者关系的不完全对等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税收还具有调节外部性的功能,例如资源税、环境税、污染税和生态税等。二是税收还有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主要体现为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实现机会公平的作用,例如财产税、消费税等。三是税收还被用于调节经济、管理社会。这方面的比重在非市场经济、弱公民社会国家尤其较大。可见,税收不仅是受益税,还是调节税、庇古税和公平税。此外,公共服务也不完全是由政府公共支出提供的。在现代社会,慈善捐赠、志愿服务也是公共服务的重要资源要素,非政府组织已成为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这些都不源自政府税收。
公共服务具有公平和均等化的含义,是再分配的主要手段。税收用于公共服务和用于调节收入分配的内涵是一致的。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必然形成收入高、财富多的人群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的局面。但公共服务以公平和均等化为宗旨,不可能让纳税多的富人享受超额的公共服务,否则就违背了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也就是说,具体到个人和阶层,公共服务与税负不能对等,只有在全体纳税人的层面,这一原则才有意义。由此可见,公共服务不是政府征税的唯一决定因素,它是政府征税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虽然如此,公共服务水平与宏观税负水平的对等,仍然是公共经济学公认的准则。在这一准则下,政府必须保证其财政支出的大部分用于提供与其边际税率对等的公共服务,实现税负向福利的对价转化。
当前,我国实际公共服务支出和公共服务效果仍然不相称。其中主要问题包括:公共服务支出规模偏小,政府财政支出结构中经济建设支出和政府自身行政开支(特别是“三公”经费)占比较高,公共服务型财政尚未形成;公共服务支出的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管理费用偏大。为此,必须由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向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公共服务型财政,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有效性。
总之,税负的高低不是根本性问题,关键是纳税与受益的对称、责任与权利的对等。公民和社会的税负痛苦程度,主要由政府提供的相对应公共服务来衡量。由于政府公共服务支出是纳税人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的最直观反映,因此不仅要分析税收收入,还要考察财政支出。税负有多少痛苦,应以税负与政府公共服务的相称度、均衡性作为判断的尺度。